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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周黑子
--  发布时间:2002-9-16 0:39:01

--  [转帖]余秋雨为什么不愿也不敢打开历史黑箱?(古远清)

余秋雨为什么不愿也不敢打开历史黑箱?
古远清


余秋雨先生在《我为什么提起诉讼?》(《作家文摘》2002年8月16日)中, 不愿也不敢打开历史黑箱,否认自己参加过“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这一基本事实,这不是一位共产党员作家尤其是“正局级”高干应有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余秋雨在上海参加张春桥、姚文元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不是一次,而是三次,第一次参加为1968年,成为批判苏联戏剧理论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小组五人成员之一;第二次为1971年,为“石一歌”十一位成员之一;第三次为1973年离开“石一歌”后,调入更核心的康平路89号写作组本部。这些材料均出自原《红旗》杂志文艺部负责人、提携余秋雨进写作组的胡锡涛先生在2000年6月《今日名流》上发表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文革”中余秋雨及上海写作组真相揭秘》(以下简称“忏悔”)的文章。余秋雨第一次参加大批判组时,执笔写过《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初稿。为完成江青、姚文元布置的这一重大政治任务,余秋雨“很下功夫,不走捷径,直接查阅原著,四本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胡锡涛语),这是何等的专注和用功啊!人们要问的是:余秋雨于1968年在《文汇报》七层顶楼的办公室内参与讨论写批判斯坦尼文章初稿,这难道是在“军垦农场服苦役”?值得注意的是,胡锡涛为了把回忆录写得更真实和生动,特地精心制作了“批判斯坦尼,发现余秋雨”的小标题。只是由于余秋雨的初稿写得不够理想,改由胡锡涛写二稿,最后由姚文元润色定稿。胡锡涛写二稿时是否像余秋雨说的“没有一个字与我有关”呢?这是不可能的。A、因为余写的初稿肯定用过“斯坦尼”一词,定稿时决不可能去掉此词,更不用说有“应景文字”的原稿中所用过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一类众多主流话语。余秋雨想把这件事情洗刷得一干二净,这正好从反面说明他在“文革”中确曾有过“硬伤”。B、胡锡涛在“忏悔”一文中自称他的文学功底和对斯坦尼的钻研远比不上年轻的余秋雨,“我只看过斯坦尼的自传《我的艺术生活》,没有看过他的全集,我也只是个半瓶醋而已”。他谦称自己研究斯坦尼“根本写不出他(按:指余秋雨)那种水平”。可见,对斯坦尼研究功力远比余秋雨差的胡锡涛,他在定稿时叙述有关斯坦尼的基本情况及归纳其体系特点,不大可能完全不参考余秋雨那篇“文笔漂亮,而且内容扎实,从理论史的角度分析斯坦尼体系的特点与缺陷”(胡锡涛语)的文章。C、胡锡涛后来“更正”说评斯坦尼一文“是我本人执笔,和余秋雨毫无关系”(见《新民周刊》2000年第34期),把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也性急了些。至少他改写时“被请来提意见的人士攻得一塌糊涂”,后来又有徐企平看过清样,最后还由姚文元作了加工润色(见“忏悔”一文),故胡锡涛说此文是他一人执笔,这明显是在代别人受过。应是多人参与执笔修改,这“多人”显然包括初稿、二稿写作者和定稿人姚文元乃至出题者江青。D、胡锡涛在2001年11月接受记者卫昕的采访时,在批评余秋雨不承认自己参加过写作组的同时,仍坚持认为“当时刚刚在上海戏剧学院毕业的余秋雨写了草稿”(见《深圳特区报》2001年11月6日),因而我在另一篇文章中,认为余秋雨“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定稿人”(此定稿后来用“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名义发表),并非我“脑子混乱”,而是余秋雨本人过于健忘。
二、关于周恩来总理养女孙维世之死一事,我在文章中是这样叙述的:
“文革”中的姚文元是以笔杀人,跟张春桥、姚文元一起跑的秀才是以笔伤人乃至严重伤人。经历过“文革”的人都知道:“罗思鼎”、“任犊”、“石一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造反派。他们不用战斗组的形式在街头涮大字报、主持或公开出席批斗大会,而是躲在幕后霸占全国主要媒体的重要版面以笔当枪“打黑帮”。用笔批斗或曰伤害一大批文化名人比有形的“斗过、整过、害过任何一个具体的人”影响还大。如果硬要请人出来指证余秋雨当年所犯的错误,除已有他的“同事”孙光萱、胡锡涛写的文章可供参考外,周恩来的养女孙维世亦可指证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带来的致命打击。可惜孙维世被江青一伙活活整死,已不能出来指证了。那末,可请仍健在的中国艺术研究院外国文艺研究所研究员郑雪来出来作证,余秋雨“文革”初期加入“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参与执笔的批“斯坦尼”一文,如何给这位一辈子从事“斯坦尼”戏剧理论翻译及研究的学者精神上带来的严重伤害。
当然,这篇文章造成的恶果“小余”一个人负不起,他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的定稿人,但他参与的这篇文章毕竟给江青整孙维世提供了炮弹。对此,不敢说余秋雨有罪,但总可以说他有过吧?如果硬是要有人出来 指证余秋雨当年所犯的错误,除已有他的“同事”孙光萱、胡锡涛写的文章可供参考外,周恩来的养女孙维世亦可指证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夫拉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带来的致命打击。可惜孙维世被江青活活整死,已不能出来指证了。
余秋雨先生由这段文字得出“断言原告是给孙维世致命打击的加害人”的结论,并由此构成“人命案件”,这是对我文章的曲解,未免有点危言耸听:
A、我谈孙维世问题时,用的是假设句,后来又否认掉了。B、我在“致命打击”后加了句号,把孙维世之死明确归之为“江青一伙”,与参与写大批判文章的人严格区分开来了。要说这里有“杀人犯”,也是“江青一伙”而非写文章的人。C、就文意而言,其前提是指证余秋雨“当年所犯的错误”而非“罪行”。D就拙文而言,其主语分明是文章而非指余秋雨个人,由此得出余秋雨是“加害人”的结论,是否暗换了文章的主语?E、我所说是“余秋雨参与”,当然不是专指他一个人,“参与”说明还有其他的人。我从来没有说过孙维世之死要由那一个参与大批判文章的人负责。更重要的是我在文章后面紧接着说“这篇文章造成的恶果‘小余’一个人负不起”,这段文字在前面又交待过余秋雨参与大批判写作组不是“以笔杀人”而是“以笔伤人”,他只是“有过”而不是“有罪”。如果余秋雨是“给孙维世致命打击的加害人”,显然不是“以笔伤人”而是“以笔杀人”;不是“有过”而是“有罪”。F、“致命打击”前面的二个字是形容词,并非实指。对此也可作别种解释,如胡锡涛“忏悔”一文讲的批判斯坦尼其严重后果之一是“砸了”专攻斯坦尼理论的戏剧家“饭碗”,这也可理解为“致命打击”。总之,余秋雨“断言原告是给孙维世致命打击的加害人”,是经过他移植、改编的一个所谓“关及人命案件”的戏剧故事。
三、《余秋雨访谈》中说他“1973年就离开了”“石一歌”小组,“一篇‘跟风’文章也没有写过”,这也与史实不符。请看余秋雨离开“石一歌”上调到更核心的写作组本部用真名写的四篇大批判文章:
《尊孔与卖国之间——从鲁迅对胡适的一场斗争谈起》,署名秋雨,刊《学习与批判》1973年第3期。
《胡适传》,署名余秋雨,刊《学习与批判》1974年第1期。
《读一篇新发现的鲁迅佚文》,署名余秋雨,刊《学习与批判》1975年第8期。
《评胡适的〈水浒〉考证》,署名余秋雨,载“《学习与批判》丛书”《〈水浒〉评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4月版。
《学习与批判》是一个“四人帮”帮刊。余秋雨四篇用本名发表的文章居然全部在该刊或由该刊主办的丛书中露面,可见余秋雨与此刊的密切关系。此外,余秋雨还参与起草、修改或统稿了一些别的文章,如1973年提前发表的《鲁迅传》下册最后一章《鞠躬尽瘁》,在批林批孔期间由《学习与批判》1994年第五期发表的由余秋雨作过重大修改的《再捣孔家店》(参看孙光萱:《也谈“为文和做人的规矩”——余秋雨现象的一个核心问题》,《山西文学》2001年2月)以及余秋雨自己承认教材组写过“半本《鲁迅传》的草稿,还没有用,我参加了其中鲁迅在广州一段”(见《余秋雨的一封公开信——致余杰先生》,《文学报》2000年第1127期))。可见,胡锡涛说余秋雨在“文革”中写了不是如余秋雨自己讲的“一篇半”而是“一系列深得头头们欣赏的文章”,是大实话。
四、余秋雨先生说按照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没有把我对他的所谓“溢美之词”作为起诉内容,即他讲的“这种幽默行为还不适宜,等以后吧”,这是在愚弄读者。他在今年6月25日给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中,白纸黑字地写上了这一段话。把赞扬他的话作为起诉状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中国诉讼史上的一大创造和发明,也许将会是对中国立法工作的一大贡献。现在要问的是:如果把“溢美之词”也可作为告人的依据,那为什么余秋雨先生近几年来对别人的众多溢美之词能欣然接受?余秋雨先生本人就常常喜欢发表溢美之词,如他对山水通景画《三峡史诗》不着边际的吹捧,就使美术界为之哗然(参看《作家文摘》2002年8月13日;另见《服务导报》2002年8月1日)。何况,我在《文艺新学科手册》(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明明说的是余秋雨“开始了”《戏剧美学》一书写作,并没有说他“完成了”这一写作,可余秋雨偷换概念告我捏造他写过《戏剧美学》一书,这显然与拙著原意不符。如果要我提供证据,他在1989年1月9日给我的信中就明确说“此书尚未完成”。“尚未完成”当然是完成了一部分,可见是已“开始了”《戏剧美学》的写作,只不过是后来改写散文而未完成罢了。
五、余秋雨最终要告我的理由是发表“公然蔑视法律的言论,竟然公诸报端,令人震惊。”其根据是我在一篇文章中的这段文字:
笔者要告诫余秋雨:名人为名誉打官司输得很惨的前车之鉴真不少。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可徒给文坛留下一个笑柄而已。赵忠祥与一个小记者打官司引起群众对他强烈的不满,使他“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身价大掉,也是一例。奉劝“从不谦虚”的余秋雨这回不妨“谦虚”一回,以免引发另一场非正面的、而且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政治历史大搜身”的结果。
余秋雨在诉讼状中写到:这段话的“言外之意,被告还可以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在法庭之外制造‘极不愿意看到的’后果”。这种分析完全与我的原意南辕北辙。我明明说的是“谦虚”后不再打官司,就不会引发“政治历史大搜身”的后果。而一旦打官司,即借助法律之内的力量,鼓励被告或知情者在法庭之内一一出来指证余秋雨“文革”中的“硬伤”,原告就有可能错位为被告,这样就会使余秋雨的“文革”行为更广为人知,从而给他造成“非正面的”即负面影响。借助法律力量打官司却引起更多的人关注和寻找余秋雨的“文革”真相,这不就是他自己讲的“政治历史大搜身”吗?这分明是尊重而非蔑视法律的言论。
余秋雨宣称为自己在“文革”中未“犯错误”别人也找不到证据而“骄傲”。我这里还是要奉劝一句:且慢“骄傲”,且慢扬言自己“永远站在正面”。据上述胡锡涛在“忏悔”一文中的回忆:余秋雨三进“四人帮”控制的写作组,总共“在写作组呆了大约三年半左右”,写过“一系列深得头头们欣赏的文章”,成了写作组的“一号种子选手”,并由写作组一把手朱永嘉亲自安排张春桥、姚文元接见他,这到底是“正面”还是非正面,是我“捏造”还是出自胡锡涛先生的手笔,就请读者诸君判断或查阅胡锡涛原文,我在这里再不想说多余的话了。










[此贴子已经被周黑子于2002-9-16 0:39:00编辑过]

--  作者:阿三
--  发布时间:2002-9-16 9: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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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里最重要的并不是对一个人历史黑暗的挖掘,而是对整个历史的反思和输理。
--  作者:相忘于江湖
--  发布时间:2002-9-16 12: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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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读小学时曾看过一本《历史,在这里沉思》
从图书馆里借出来后,被一位老师借走。再也没有看过。
这本书,呵呵,找不到了。
--  作者:布衣
--  发布时间:2002-9-16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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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到头来,一个人掩盖过去比坦承其实要花更多的精力与勇气的
--  作者:天放
--  发布时间:2002-9-20 2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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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不坦承非不愿坦承,乃是不敢。心中有愧总比厚着脸皮辩解来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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