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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边民
--  发布时间:2002-3-20 21:34:07

--  回复“阿三”
阿三:

盛气凌人与语重心长在我看来都可能被人喜欢或不被人不喜欢。即便你诲人不倦,未必人家就肯领情,反倒可能认为你属唐僧一党。
盛气凌人跟语重心长都是一种姿态和口吻,与各人的性格有关。你不喜欢我盛气凌人的样子,我同样不喜欢你那种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破多立少的游击队战术。老实说,我认为你是这里最具人文理论功底的人,但你的表达方式和文风却也是我不喜欢的。

各人有各人的喜欢和不喜欢,不是吗?这不是挺好的吗?

关于我引用茅先生的话,那本就是搞笑的,就象这引用之前我们都在开玩笑一样。你我搞笑并不是交易,也不是什么经济学意义上的财富转移或交换或生产,也即,你我的搞笑与茅先生的理论没有可比性,不能类比,二者之间不存在可以类比的逻辑关系。也因此,那只能是搞笑,逻辑错误本身就是可笑的;我不否认我那类比的逻辑错误,自始自终我都不会否认,因为那是一个实在低级的错误;正因为低级错误,所以可笑,若高级,倒未必觉得可笑了。

所以,“今夕何夕”的所谓类比正属此种逻辑错误,只是他不认为是错误的,而是认为自己类比得很正确,所以我以为这就是失言。我把不能类比的东西进行类比是因为有一个搞笑的前因,并且为了求得一个搞笑的结果。他是来搞笑的么?他目的是为了得到一个搞笑的结果吗?不是吧。他反复强调其中心思想是“为了花朵的身心健康”,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并为了得到一个道德的结果。对此,我是没有任何非议的,并满足了他的要求。我所非议他的是:简单一个事情绕那么大的弯子,在绕弯的过程中采用了错漏百出的表达方法,还以为自己的论述天衣无缝,实则论证的荒谬与本要表达的正确观点之间形成了滑稽可笑的错位。某种意义上,他也是搞笑的,不自觉的搞笑。
至于他要在这绕弯的过程中显示自己的幽默诙谐机智风趣则无可厚非,抑或由此起兴调侃讥诮嘲讽某人也在情理之中。只是其目的达到与否,有文留存,自有各人的看法。搬石头砸人反砸了自己的脚,这种事屡见不鲜。对此,我有一见解:拍人者恒被人拍,自己砸自己脚不足为奇。

你说的什么学术霸权,我不是搞学术的,学术霸权打压不到我这儿,而我连学术尚在门外,想以此霸权谁那也是不可能的。学科细化而后相互边缘交叉形成新学科,好事呀,茅先生的经济理论若能跟“菜与屎”辨证关系构建出一门学科,功大了。但我是没有这样能力的,我只能汲汲于常识和遵循基本的思维/表达规则,还难免常常出错(这也是自己砸自己脚之一种),你不是就指出过我的这类错误吗?我很感谢的,因为受益人是我 。

“常有理”问题。我不明白这是褒义还是贬义。在拍砖或辩论的过程中,不认为自己有理还辩什么?但自认有理不等于就真的那理是正确的。“自认有理”是辩论的基本动机,道理不辩不明,这是对双方而言都如此的。我向来认为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统一观点而是交流观点,交换使得共有共享,这才是最大的意义所在。
现在我要拿法律诉讼的例子来进行类比了,相信你能明白我的用意。
(1) 律师在法庭上是永远不说“我没理了,不辩护了”。他必须“常有理”。至于这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理和是否有可适用的法律以及法官是否采纳律师的辩护,那是另一回事。但他必须“有理”可说。即使他的委托人是判一百次死刑都嫌量刑太轻的家伙,他仍然是要“有理”可说的。
(2) 在法律诉讼中,按照国际惯例,有“程序的公正先于实体的公正”原则。也就是说,看一个案子的审判公不公正首先要看整个诉讼程序是否公正,如果程序不公正/违法,则判决结果即使是正确的,诉讼仍是不合法,因而也是违背法律精神的。程序的正确适用并不能保证裁判的必然正确,同理,裁判的正确不能涵盖程序的必然正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是第一位的,法律的公正性首先要体现在诉讼主体平等地适用同一程序。基于此,再正确再公平的判决结果如果审判程序不合法,这种裁判是不能被现代司法制度所接受的。道理很简单:以不合法的方式获得的结果无论是怎样的,它首先已经违法,已经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因而在法律实务中它必被视作错误的。
在经济学中,马克思及反马克思的诺齐克对原始资本积累及资本积累完成后的资本增值扩张的合法性研究有着惊人的一致见解,也与我刚才提到的现代司法理论异曲同工。比喻来说:小麦亩产十万斤的设想好不好?很好。以前有没有人做到过?有的,把麦穗堆积在一亩地里。且不说这结果的真假值问题,单说*作程序也是不能接受的。而如果用了科学的手段比如胚胎基因繁殖什么的,这结果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上升一下,到“今夕何夕”最讨厌的形而上抽象阶段,目的——手段——结果,形式——内容,如此而已。

因此,因为某人的观点是正确的我就得认可他错误的论证过程?因为某人的观点为我接受,我就不能指出他论证观点时的错误?
另,在论说文体中,思想观点当然是第一要素,但不能说小说散文诗歌也如此。我的原话曾这样表示:“连思维的形式本身就是错误的,那你凭什么中气十足地敢保证自己思维的内容是正确的呢?”而不是象你归纳的“如果形式都有问题,那么就更不用说内容了(大意如此)”——形式正确尚且不敢保证内容100%正确,何况形式本身是错误的,那就更不敢保证了,因为后者错误的概率高于前者这又是常识。我不明白我这话哪里说错了。没有正确的思维形式而又希冀得到正确的思维结果或者说广义的思想吧,缘木求鱼乎?刻舟求剑乎?正确的思维结果或思想,没有用或无能用正确的表达形式阐释,可以谅解;我宁愿这样来理解你所要告知我的道理。

标准问题。如果一种原则是正确的,我当遵守,如果它还对我有用,那就更好;如果这原则本身是错误的,我去遵守之,说明我愚蠢或故意以假乱真,但事实是我的愚蠢或故意都并不能使错误的原则变成正确的原则,你说是吗?那么,请你指出我在哪里根据对我“有用”的标准而把错误的东西当作正确的了?(根据“有用”标准把正确的东西拿来用就不必指出了)

今日暂说至此,以后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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