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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不得不说的话,关于辩论……  (http://www.ygrclub.com/dispbbs.asp?boardid=8&rootid=20204&id=20204)


--  作者:奇怪
--  发布时间:2002-5-8 14:43:38

--  一些不得不说的话,关于辩论……
很感谢对方辩友让我明白了网络辩论在某些人看来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于是习惯了对方所谓的传统辩论的我也便现学现卖,同时也提出一点深深的疑虑。
既然是辩论,那么基于她的一点常识应该不会因为她表现的媒介不同而改变吧。陈述阶段,双方需要构建的是一个支持己方观点的理论构架,即为立。当然攻辩也是需要的,即为破,但陈诉阶段注重的是立而非破,破是在攻辩阶段才引以为重的,这是辩论的常识!如果说网络辩论就不需要这种常识的话,那还用叫辩论干什么?
好,怀着对辩手的敬重,我开始试图寻找对方的理论构架。但是很遗憾,反方一辩的陈词由一个类似教练稿的东西开始,所以说他只是类似,因为教练稿本身就是用来建立理论框架的,但对方一辩好象只是在说我们是怎么看这个辩题的,然后这个辩题应该是怎么看的,并像教练一样对作为正方辩手的我们“循循善诱”,洋洋洒洒一千多字下来,终于要开始论述了,于是我又开始注意起来。但是对方好象是故意要叼一下胃口似的,先自己提了个问题:“比较和衡量质量与人气哪一个更重要时,答案是什么?如何比较?如何衡量?”当我们以为他下面会从如何比较如何衡量来得出人气重要的结论时,对方却出乎意料的来了一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先不必忙于下结论,也先不必忙于找方法。我们先来考虑一下问题本身。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这是个成立的问题吗?如果成立,那什么情况下成立?如果不成立,又会是什么情况?”然后又例举了几种人,说明:“论坛的人种类很多,真正苦求质量,刻意文笔的是少数,大多的是普通的人”,言外之意就是普通人就不能追求质量,好象质量只是某些才子、专业作家才能追求的东西。我不禁大叹,到底是我们没有了解质量呢还是对方自己没有明白呢?
这么多话说下来,也快是反方一辩陈述的结尾了,想着这下总该提出自己的理论构架了吧。但对方却在几个“有朋友认为……”、“有朋友也许会说……”后草草的就结束了,让习惯了“传统辩论”的我大惊失色,反方一辩竟然连个理论构架也没有?!暂且压下心头的惊异,想着也许这就是网络辩论吧,也许对方二辩会补足的,毕竟这次辩论双方都多一个四辩陈述。
于是静等反方二辩,真是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一跳。反方二辩更是把破发挥到了极至,通篇全破而无一立。且不说对方插科打诨、嬉笑怒骂的本领,就这光一个“破”字着实把我“惊”出一身“冷汗”,如果在传统辩论中,这个结果应该已经出来了,反方输!那么就先不用传统辩论的目光去看了,静下心来去分析一下吧……
反方二辩举了我两大绝招,即“以偏盖全”和“强盗推理”,我不知道这位二辩是否学过慕容家族的“斗转星移”,刚例举完便全部用上了,更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势!谈到质量与人气,我方明明说的是“在某种意义上,人气只是衡量质量的一项指标”,之所以加上“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怕有人会“以偏盖全”啊。而事实上在评定网站质量的时候,人气也确实是作为一项指标来看的,又何来“质量强奸人气”之说呢?
至于从“文化论坛的非赢利性”得出其不需要靠人气即点击率来维持运作而要求高质量的交流这个结论,对方一辩也说人气“有时可以用量化的指标如点击率或人数来做一定程度的反映,但是却不完全”,虽然他也用了个“却不完全”做后缀,那么请问这个“有时”是什么时候呢,不就是网站用来评定排名的时候吗?在网站方面,网民的访问量直接牵涉网站的生存问题,因为网络经济的表现就是企业(网络公司),它并不生产实在的物质产品,是一种提供信息服务而又与网民信息互动的活动。如果没有“互动”,单靠浏览就无所谓网络经济。我想文化论坛应该是排除在商业网站之外的吧?这个不是推理,而是从文化论坛的非赢利性提出一个她需要高质量的交流的观点,观点本来就是我方要提的,没什么问题吧?
雅典学园是一个让很多学法律、爱好交流学术问题的人难忘的一个地方,说其“毁灭”只是业内人士的说法,因为当时他有着很旺的人气,但已经和学园原先的氛围、目的完全不同了,一个法律学园如同一个闹市,成为各种意见的集散地,在管理人员再三干预不见效果的情况下,一部分较早的注册用户转移到了法律思想网上。学园也许还在,因为他有人气,但真正的学园已经毁了,至少教授、我们已经不太提及他了!对方二辩在没有真正理解这个例子的目的和意义之前,能否不用你的“强盗推理”来硬说我方的是“强盗推理”呢?
最为强奸我方观点的还在后面,很抱歉我学着用了强奸这个词。破是在完全理解了对方的意思后才能破的,而反方二辩在没有完全理解我方意思的前提下,很冲动的就强奸了她,实在是让我又好气又好笑。
注意看我方陈词“如果论坛只是片面追求所谓的人气、点击率而不在内容、服务、管理等质量上下工夫的话,最终只能招来人们的反感和厌恶,成为文化垃圾。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文化论坛,质量比人气更重要!”
在看反方是如何强奸她的,““奇怪”先生揭示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深刻的真理--被人们反感、厌恶的是文化垃圾。换言之就是失去人心、丧失人气的东西就是文化垃圾。这是所有坛子里的居民都必须牢记的一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气,坛子就狗屁不是,等于垃圾堆,所以人气才是追求质量的动机和最终目的,也是坛子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来源。”
是啊,被人反感、厌恶的是文化垃圾,因为这些垃圾是很多人制造出来的,而且多的不得了,质量会制造垃圾吗?其实在垃圾成堆的时候,往往是一个论坛所谓“人气”最高的时候吧!正因为垃圾成堆,即便她还有着很高的人气,其内部机能却已经开始腐化,昭示着她开始溃灭了!我方这么一个醒目的当然意思却被如此强奸,实在让我“钦佩”对方的本领。
最后再来说说辩论吧,辩论的精义在于己方辩手的互相配合,在不断补充,层层深化自己立论构架的同时对对方的立论构架展开“破”功,辩论毕竟是一个团体项目,不是兵来将挡、一刀一枪的拼杀。需要提醒对方的是,光破不立是无法赢得比赛的,攻辩阶段我们将接受对方的挑战。
还要提醒观众的是,这是辩论,总体性和全局性是很重要的,先入为主的观念要不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2-5-8 14:43:38编辑过]

--  作者:aiai
--  发布时间:2002-5-8 14: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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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多,好长哦,我看的眼花缭乱…… 但就一个字:加油,加油!
--  作者:奇怪
--  发布时间:2002-5-8 14: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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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陈词,只是说明一下
应该不算犯规吧??
--  作者:奇怪
--  发布时间:2002-5-8 14: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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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陈词,只是说明一下
应该不算犯规吧??
--  作者:凝幽
--  发布时间:2002-5-8 14:37:37

--  
奇怪,你好.
对你所谓的“强盗推理”,我不知道说什么好,在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你这样说是有一定偏面性的,希望你还是以主题为目标,不要再有类似看上去你们就是对的一样的言论.
--  作者:奇怪
--  发布时间:2002-5-8 14: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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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是我呀
只是对方真的误解我方意思了
你看一下反方二辩发言就可以了……
--  作者:云无心出岫
--  发布时间:2002-5-8 14: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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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你写的这个裁判应该不会计算在比赛的评分里吧,但是里面说的一些话深得我心,我也觉得有时辩论只是一种友谊的切磋,在言语中还是不要把话说得太令人尴尬,这毕竟是一种友谊赛,风度也还是应该要的吧
--  作者:凝幽
--  发布时间:2002-5-8 14: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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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4
--  作者:奇怪
--  发布时间:2002-5-8 14: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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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想我说的还是蛮克制的
毕竟训练有一项就是在受到对方责难时保持平静……
--  作者:红山爬者
--  发布时间:2002-5-8 1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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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奇怪我支持你。可是你也不急着下结论,先听裁判的,如果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我们也可以放到赛后再讨论不迟。我们加紧准备自由辩论叭。。
--  作者:凝幽
--  发布时间:2002-5-8 15: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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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  作者:边民
--  发布时间:2002-5-8 15:33:52

--  跟我看法一样啊,关于破立问题
如果裁判允许,那么,本该由我第一辩的我方立论让我重新写一贴可以吗?
而我弄成现在的第三辩实非我故意,乃因我们这里的isp出状况。
漂泊并非没有立论,而是枝蔓多了些,不够集中;但如果说完全看不见立论则可能是视力问题。
我完全同意辩论要有破有立的观点,即使网络上“拍砖”亦如此。
--  作者:亦可以清心
--  发布时间:2002-5-8 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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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选手在陈词结束之后不得再发表任何相关言论,其目的就在于保证陈词的唯一性和比赛进程的不可逆,以利于裁判作出正确的判断。
都象这样,陈词结束后再发帖子进行补充说明什么的,那就不是比赛而是广义的讨论了。
所以,奇怪的这次发帖属于违规,但是考虑到组织工作不利造成选手对规则的不熟悉,因此不做处罚。
下不为例。
又,辩论赛中,除自由辩论外,一个选手发言完毕后是不可能有机会再对自己的陈词作出修正的。如果你觉得自己的观点被对方误解,那么不是你的表达有问题,就是对方的理解有问题。可以由你的队友来帮你完善或者更正。也可以自己在自由辩论时加以修改或者解释。

这样的解释应该很充分了,希望各位选手都能遵守规则,在接下来的比赛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此贴子已经被亦可以清心于2002-5-8 17:07:02编辑过]

--  作者:奇怪
--  发布时间:2002-5-8 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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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听裁判的啦,呵呵……
漂泊是有立论啦,但明显不够的嘛,而且二辩是干脆没有了
看来还是得有三辩来补充了。
--  作者:边民
--  发布时间:2002-5-8 17:15:58

--  我方立论不醒目的问题,自由辩论时我来完善
做到旗帜鲜明表达清楚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免得视力不好或者理解能力间歇性障碍者看不明白。
--  作者:奇怪
--  发布时间:2002-5-8 18: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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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观众哦
首先对我违反规则向裁判表示道歉
这个实在是……
本来辩论是在一二个小时内完成的
现在时间比较长嘛
实在不好意思哦
嘿嘿,既然已经引起对方三辩的注意了
那我也可以安心了
怕你们输嘛(其实是我对裁判不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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