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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道南正脉
--  发布时间:2002-12-27 22:32:00

--  社与生殖崇拜研究
社与生殖崇拜研究

    称主地神为“社”、五谷神为“稷”,始见于周代文献。社、稷本为二神,然后社就是后土句龙,稷则是夏柱或周弃。《左传·昭二九年》:“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稷,田正也。有烈山氏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国语·鲁语上》:“昔者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
社字本作土,《说文》:“社,地主也,从示土。”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云:“(甲骨文)土为古社字。《淮南子·汜论训》:“禹劳天下,死为社。”童书业先生归纳研究了上古时代关于鲧、禹和共工氏事迹的大量文献资料,从文字训诂、版本对勘和史事分析等方面,全面考察了鲧与共工、禹和句龙的关系,认为鲧与共工、禹和勾龙为同一人物、同一传说之分化。①案,每一个农业民族都有社神,童说有误。夏禹因治洪水、平水土有功,死后被尊为社神,乃是“夏礼”。稷神从夏柱到周弃的赓替表明三代王朝之社稷神主可能因王朝兴废而变更,应当说,每一个从事农业生产的民族都有自己的社稷神,勾龙、禹不可混为一谈。
最早的社神性别是女性。甲金文土字作   或   。《说文》:“土,地之吐生物者也。”《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天子祭天,诸侯祭土。”何休注:“土谓社也。”《国语·鲁语》:“土为发社,助时也。”王国维《再与林博土论洛诰书》:“社,(殷周)古文作土。”土、母上古音相通,故土、母通,《说文》:“姐,蜀谓母曰姐,淮南谓之社。”《淮南子·说山》:“东家母死,其子哭之不哀。西家子见之,归谓其母曰:社何爱速死。吾必悲哭社。”高诱注:“江淮谓母为社。”案,郭沫若《释祖妣》谓土为男性生殖器之象征实误也。土神为地母神,或称大母神,或称高  神。生人者称母,而生万物之母,则称土。《广雅·释亲》:“母,本也。”《白虎通·五行》:“土,吐含万物,土之为言吐也。”《释名·释亲》:“母,冒也,含生己也。”《后汉书·隗嚣传》:“地为母。”地字,本女阴之名。《说文》:“地,……从土也声。”土、地、也相通。《说文》:“也,女阴也。象形。”又土、杜通,今则不证。所以说,社本指女阴,男根崇拜炽盛之后,社神性别则易为男性。
远古祖社本一,后世祖社离而为二。建国立祖社必须位居“天地之中”。《白虎通·京师》:“王者必即土中。”《逸周书·作雒解》:“建大社于国中。”社之中心立有社主。《说文》:“社,地主也。”《玉篇·示部》:“社,土地神主也。”《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孔传:“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周礼·地官·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田主,郑注:“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诗》人谓之田祖。”《论语·八佾》:“哀公问社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刘宝楠《正义》:“《鲁论》作主,《古论》作社。”社祖本同有以下诸证。《路史余记》:“桑林者,社也。”《吕氏春秋·慎大》:“立成汤之后于宋,以奉桑林。”此桑林即祖《文艺类聚》一二引《帝王世纪》:“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墨子•明鬼》:“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桑林,楚之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桑林、社稷、云梦、祖本一而名不同也,然后世祖社析而为“左祖右社”之制,此必为后来所起。
古者社祭,每岁春秋两祭。《礼记•月令》仲春:“择元日,命民社。”郑玄注:“社,后土也。使命祀焉,神其农业也,祀社日用甲。”《周礼•春官•肆师》:“社之日,涖卜来岁之戒。社之日,莅卜来岁之稼。”贾疏:“社,亦是秋祭社之日也。”
社之所植有树。《白虎通•社稷》:“社稷所以有树何?尊而识之,使民望见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木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淮南子·说林训》:“侮人之鬼者,过社而摇其枝。”《战国策·秦策三》:“应侯谓昭王曰:恒思有神丛与?”高诱注:“盖木之茂者神所凭,故古之社稷,恒依树木。”《庄子·人间世》:“匠石之齐,至于曲辕,见栎社树,其大蔽数千牛,絜之百围,其高临山十仞而后有枝。”《韩非子·外储说》、《说苑·政理》并云:“君亦见夫为社者乎?树木而涂之。”丛位即社,《墨子·明鬼》:“建国营都……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为丛位。”《六韬·略地》:“社丛勿伐。”《战国策·秦策三》又称“神丛”,《尔雅》又作“林”。
 社主者亦有以石为之。《淮南子·齐俗训》:“有虞氏之礼,其社用土,……夏后氏之礼,其社用松,……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周人之礼,其社用栗。”高诱注:“以石为社主也。”
考诸文献,周制之社如下特征:封土为社,即祭坛是泥土垒筑起来的;社坛一般呈方形,象征其位居于世界之中;垒筑社坛的泥土是多种颜色的,《礼记·郊特牲》孔疏:“天子之社封五色土为之。”社坛露天的,一般筑在高地上;社周围种有大树丛。
周制社祀是全民性的活动,“唯社田,国人毕作”(《礼记·郊特牲》),并且社祀所用之粢盛,亦全民负担,“唯社,丘乘共粢盛”(《礼记·郊特牲》)。

社祀者,本古生殖崇拜之祀也,这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是“在一个短时期内重新恢得旧时的自由的性交关系” ②,并且容许男女私奔自由交媾。《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奔,又作朋。相传孔子之降生即为孔子父叔梁纥与颜氏女社祀之时野合之结果。《史记·孔子世家》:“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大禹因通于台桑而被后世好事者目之以“淫湎”。《楚辞·天问》:“禹之力献功,降省下土方。焉得被涂山女,而通之台桑?”王逸注:“言禹治水,道娶涂山氏之女,而通夫妇之道于台桑之地。”台桑、桑林、上宫、春台,社也。《老子·第二十章》:“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吕氏春秋· 当务》:“禹有淫湎之意。”《左传·庄公二十三年》:“公如齐观社,非礼也。”《谷梁传》:“以是为尸女也。”尸女,通淫之谓也。《国语· 鲁语》亦有记载,钱玄先生说:“此观社,指参观齐在社检阅军队之事。”钱说实误也。③《墨子·明鬼》:“燕之有祖,当齐之有社稷,宋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钱玄先生亦不达其义而说:“则齐之社与宋之桑林、楚之云梦相同,均为男女相聚会游观之处。”④
社者,位居于“世界之中”,一个民族生存力、生殖力、征伐杀戮力的象征,是为至上神权与世俗王权的象征,也是既成世俗政权合法性、神圣性、合理性之终极依据。社者,土也,国家也。《书·皋陶谟》:“达于上下,敬哉有土。”这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世俗政权最高统治者必须祈祭社主以求得“天保”(在中国,时空即宇宙秩序是既成统治秩序合法性、神圣性、合理的终极依据。农业收成与“天命”紧密相联,也是“造反有理”之“理”。)今卜辞中有商王祈四土“受年”之占辞:
   己已王卜贞:[今]岁商受[年]?(!)王[卜]曰:吉。
   东土受年?(!)
   南土受年?(!)
   西土受年?(!)
       北土受年?(!)(《合》36975)
这些问话是法术思维祈求“受年”的记录。“今岁商受年?(!)”这样的语言句式不应当看成是古人理智的发问,它是主体对客体施加影响的一种辅助形式。又有卜辞云:
辛已贞:雨不既,其燎于亳土。(《屯南》665)
亳土即亳社,此亦与上卜辞之义同。
     上古世俗政权最高统治者立国必须先立祖社于“天地之中”。《史记·封禅书》:“自禹兴而修社祀,……郊社所从来尚矣。” 《礼记·曲礼》:“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为先。”古者祖社皆在宗庙。
周礼封建诸侯,则必须先祭后土。《周礼·春官·大宗伯》:“王大封,则先告后土。”《春官·大祝》:“建邦国,先告后土。”社稷者,国家之命脉也,香火一绝也就意味着国家的灭亡。毁其社则灭其种,毁国之社也就意味一个国家生殖力、生存力的断灭,天命(天保)的转移,战胜之国获得合法性、神圣性、合理性之终极依据。此丧国之社之由来也。《白虎通·社稷》:“故春秋《公羊传》曰:亡国之社,奄其上,柴其下。《郊特牲》曰:丧国之社屋之,示天地绝也。”据记载,夏人之所以被殷人灭掉,就有社主折裂的征兆。《太平御览》卷八八零引《竹书纪年》:“夏桀末年,社折裂,其年为汤所放。”
社者,又象征杀戮、征伐。凡发兵出征,则先祭于社。《尔雅·释天》:“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大事,兵戎。有事,祭祀。也就是“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世俗政权最高统治者出征,立军社,奉社主以行,不从命,则杀戮于社。《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孔传:“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周礼·春官·小宗伯》:“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郑玄注:“有司,大祝也。王出军,必先有事於社及迁庙,而以其主行,社主曰军社,迁主曰祖。”《左传·定公四年》:“君以军行,祓社  鼓,祝奉以从,於是乎出竟。”杜预注:“师出,先事祓祷於社,谓之宜社。於是杀牲之血涂鼓鼙,为  鼓。(祝奉以从)奉社主也。”后来社又成为检阅军队之处。《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楚子使启  如齐聘,且请期。齐社,  军实,使客观之。”  军实,就是指检阅军队。
上古军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用车载主随军而行。《周礼·春官·肆师》:“凡师、甸,用牲于社、宗,则为位。”郑玄注:“社,军社也;宗,迁主也。”另一种是军队营垒时在军营附近设立《周礼·夏官·量人》:“营军之垒舍,量其市朝、州涂、军社之所里。”这两种军社是由军队的流动或驻扎所决定的,差别不大。军社制起源较,《夏书·甘誓》载有夏启与有扈氏战于甘之野,启告诫将士说:“用命,将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这里的祖社即军祖军社。
考周制,社在周无所不有的保护神,世俗政权最高统治者、诸侯以至乡里均立社,此外还有公社、私社之别,并且全民参加社祭,今不再烦证。

以上所述,“社”之本义兼生殖与杀戮二义。其以头祭于社木,人头禀具至上生殖力,即为中国泰古哲学中本体“道”之源。何新先生说:“《尚书》言:‘受命赏于祖,不受命戮于社。’(并见《墨子·明鬼》)这表明社神主刑杀之戒。《左传》闵二年:‘帅师者受于庙,受  于社’。定四年:‘君以军行,祓社衅鼓。视奉以从。’这又表明社神是军事之神、战神。又据《礼记》,祭祀必以血祭,或人祭。这些血祭社神的风俗,实际上都是由远古以血献祭鳄鱼的巫术迷信中发展出来的。”⑤何说有值得商榷之处。考诸今之现代文化人类学资料,上古历业社会有“尸分竟地”之人牲社祀活动。周代存在血祭习俗是无疑的。《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管子·揆度》:“轻重之法曰,……自言能治田,不能治田者,杀其身以衅其社。”《楚辞.天问》:“何勤子屠母,而尸(死)分竟地?”盖最初之人性为女性,肆杀之以祈生殖蕃盛、大地丰收。域内外不少民族就有尸分女性与男性人牲的社祀,文明日渐之后,又以其它动物易人牲。汉民族地区则以活人代“尸”为之,不过人牲社祀并未一下子绝迹,而是与之并存过一段时间。
 “社”本是女阴的象征物,位居于世界之中。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社主则成为至上神“帝”的象征。案,女阴即蒂(帝)。所以社就一个民族生存力、生殖力的象征国家终极秩序的依据,并且是为主战争之至上神。

参考文献:
①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14-1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②恩格斯:《反杜林论》,第112页,人民出版社,1970版。
③④钱玄:《三礼通论》,第502页,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⑤何新:《龙:神话与真相》,第259—26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  作者:渔樵子
--  发布时间:2003-2-25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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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者,土也,杜也。唐尧时代社树用杜树,夏用松,殷用柘(桑科),此见于《淮南子·齐俗训》
--  作者:戊戍
--  发布时间:2003-2-25 2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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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渔樵子先生来红网!还请先生多多赐教,多多发帖!
--  作者:道南正脉
--  发布时间:2003-2-26 1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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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渔樵子先生赐教!
--  作者:道南正脉
--  发布时间:2003-2-26 1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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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岳《炎黄源流史》“土社考”比我写的更详细。
我是来长沙见到的。
因为我想修改草案
后来考虑到许多原因
譬如出版经费怎么办?!
所以就写了19万字
以后正准备修改成50万字的著作。